德国移民问答
德国居留及工作许可
经济制度的自由原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深受行业法,特别受行业自由原则影响,其行业法的规定总体上非常自由。根据行业法规定任何人都允许经营一个企业,只要法律未做特例和限制规定。在手工业法中对经营一个独立的手工业企业作了广泛的限制规定,即须通过相应的学徒师满考试。
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德国人还是外国人想从事经营,原则上都不会被限制。在外国人法中的有关限制规定,主要是针对欧共体国家以外的外国公民。
居留许可
如果外国人在德国境内逗留超过三个月,就必须获得德国政府的居留许可,每个外国人想在德国投资并居留或想在德国就业,都要申请长期居留许可。申请居留许可必须在签证期满之前:
· 首先必须在居住地户籍处领取一份表格请房东签字,然后带该表格连同有效护照到户籍处办理登记
· 登记之后,将户籍处发的一份居留许可申请表填好连同护照及照片交到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处
· 外国人管理处负责发放居留许可,原则上一次许可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可以延签。
· 居留许可登载在申请者的有效护照上。
外国人管理局的职责
外国人管理局根据外国人法和其它法律中(入籍除外)有关外国人权利的规定,原则上负责采取居留法、护照法的有关措施和决定。有关居留许可证的所有延长和变更,包括删除或者部分废除某些加重负担的附加条款,原则上由地方外国人管理局负责。向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提出独立就业申请,根据申请程序,工商会或者手工业商会在关于独立经营申请事宜向外国人管理局提供咨询,商会通过审查申请人的档案,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建立公司及公司范围及经营计划是否适合当地情况。
外国人管理局的决定不依赖经济界的意见,它尊重各方面的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外国人管理局而言,工商会的意见仅仅是内部意见,因此为了不事先影响独立作出决定,即使工商会的意见是积极的,原则上也不通知申请人。
与雇工相比,通常对外国的独立经营者提出更高的适应要求。自己承担责任行为的独立经营者在与顾客、其他经营者、供货商和当局的日常交往中要求更加深入了解德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掌握德国语言。
以独立经营者身份入境
外国人兼并或者独立经营企业或者从事类似独立经营企业的活动必须有居留许可证,但是不需要工作许可。除狭义上的独立经营行为以外,企业中有些行为和作用,鉴于其相关连的代理权力或者其实际的和经济的影响,也被视为等同于独立经营行为。
下列外国人士不受工作许可条件的限制:
· 责任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股东(股金过半)、经理和有全权代理权的主管人员
· 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
以就业者身份入境
来自欧盟经济区以外国家的公民,想在德国就业,要求必须有工作许可。如果中国投资者打算从国内派人到其在德国的公司工作,必须在申请入境签证时向德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工作许可申请书,大使馆或领事馆会将该申请书转寄给其在德国的公司所在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外国人管理局接到申请书后,会向劳动局及经济促进局询问对申请者的意见,当各局确认申请者与德国的求职者相比更适合该项工作,申请者将会获得许可。外国人管理处规定,申请者只能在替其申请工作许可的公司里工作。
居留种类
在德国停留、居住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合法的(Aufenthaltsgenehmigung)居留准许证,就算不在德国本土上,而在挂有德国国旗远洋货船上雇佣的外籍船员,也要持有德国居留准许证,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德意志联邦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对不同理由、不同目的居住在德国的外国人签发不同的准许证,其种类可分为:
1. 居留许可 (Aufenthaltserlaubnis)
居留许可分为: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也就是绿卡)。居留许可的持有者被准许无特定的目的在德国居留。有限期“居留许可”的延长是有附带条件的,延长期为一至五年不等,当我公司客户申请德国投资移民获得批准后将先在德国注册公司,注册后将获得可最长延期5年以上的“居留许可”。当公司运作满5年后申请人将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被人们称为长期居留或“绿卡”。
2. 居留权利 (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权利为无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并不附带条件和附加规定的居留许可。
3. 居留准予 (Aufenthaltsbewilligung)
居留准予是根据一个一定的目而签发的有限期准予,本质上是以临时居留为目的的。居留准予签发最长为两年。只有在居留目的还未达到,但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达到的情况下,才可延长,每次最多两年。一般来说,在离境前不能以另一种目的重新签发或延长。被人们称为事务居留。
4. 居留权限 (Aufenthaltsbefugnis)
居留权限是对应该离境,但出自人权或紧急人道主义的原因,或者是为了联邦德国的国家利益,获准入境或在德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而签发的,每次最长两年。如遣送离境的障碍已不存在,该居留不能延长。被人们称为滞留居留。
5. 临时居留准许 (Aufenthaltsgestattung)
除此之外,对于前来德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当他们在申请政治庇护过程中可以给予一种临时的居留许可。
6. 忍受居留 (Duldung)
当事人被确认政治避护理由不成立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在德国居留,应该被遣返出境,但客观上有障碍(如对其国籍不明,或对其国籍无法确认等等)而无法、无处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德国当局只能忍受这样的现实情况,给予忍受居留。
企业贷款渠道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全额投资和一部分运转费用由个人资金或长期他人资金支付,但因为经营需要可以贷款。根据经验,贷款不能太低,否则会出现流动困难。
信贷所—地产抵押贷款
地产抵押贷款一般是不动产抵押价的60%,贷款期限与投资使用期限相吻合,有些信贷所提供贷款时,将利率固定,固定利率有利有弊,贷款偿还期限长可能会改善您的偿还能力,但每个偿还期限都要使您的贷款变得更贵,此外您还要考虑其它带来费用的因素。
公共资金贷款
下面是德国政府对於中小企业设计的贷款计划:
· ERP自有资金帮助计划
· ERP创业者计划
· DTA创业者计划
· 自有资金补助计划
· KFW中等计划
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投资方式
在德国设立中国总公司下的子公司
德国对外国人在德国设立公司没有原则性的限制,德国法律并不区分德国人和外国人。中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会有很多好处。子公司可以负责独立地开展贸易业务,投资,参加公司股份等。如果一个中国企业有困难找到对其感兴趣的外国合资伙伴,可以考虑自己在德国建立一个子公司。一般很难说哪种公司形式是最好的,采用何种形式应根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
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的设立是受某些正式的要求限制的。基本上,分公司必须在设置公司的地区法院的商业登记处办理登记。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建立了分公司,其经过证明的公司的章程的复印件及经过证明的翻译成德文的该文本,必须一起提交给商业登记的主管机构。关于总公司的所有变更事宜也必须告知分公司的商业登记主管机构。
原则上,根据德国的法律,一个分公司有权处理一切公司业务,能够独立签定贸易和约,独立的开展业务。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所有合同的缔结,其所有权利义务都由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被视为总公司的一个部分,对于由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他方缔结合同而造成的责任、义务应由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分公司的财产,而且包括总公司的财产。
中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办事处
如果贵公司还未同德国建立起业务联系,那麽先设立一个非独立性的代表处不失是个理想而经济的选择。代表处成立手续非常简单,只需在工商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缴纳大约100欧元的手续费,几天内即可办妥。但是代表处不能签定业务合同,只能负责市场拓销、公共关系、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合同必须由中国的总公司进行。代表处不需要纳税,因为它不是商业单位。



